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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计重收费对用户收益的影响

中国卡车网原创新闻组 曹英

  
  2006年10月15日10时起,陕西在全省高速公路、西铜一级公路、312国道西安至商南段的所有收费站启动计重收费,这是今年继山东(2006.4.1)、湖北(2006.4.1)、江西(2006.7.1)之后我国第四个实施计重收费的省份。至此,我国实施计重收费的地区已扩大到13个,大有蔓延全国之势。预计到2010年全国90%以上的高速公路、省级普通公路都将实施计重收费。因此,计重收费对载货类公路用车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 陕西省与其他地区计费标准的异同

  从《陕西省收费公路对载货类汽车计重收取通行费实施方案(暂行)》可知,实际上,陕西省对载货类汽车的通行费收取执行的是两个不同的标准:

  1、对超过公路承载能力的车辆行驶实行计重收费的公路时,其车辆通行费按计重收费标准执行,计重收费标准的基本费率、计算方法及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均与其他地区计费标准相同,只是根据地区经济、交通状况略有调整。见表1.2.3

   也就是说陕西省采取了绝大部分省份都采取的“线性收费+超载罚收”的方式,充分体现了鼓励多轴大型车辆发展和“多用路者多收钱”的对过度使用公路的合理补偿原则。但值得注意的是这只是针对超过公路承载能力的车辆。

  2、对未超过公路承载能力的合法运输车辆行驶收费公路时,其通行费收取仍按陕西省政府批准的车型分类及收费标准执行,也就是说对未超载车辆不再实施计重收费标准,而是继续使用原根据车型分类的方式收取车辆通行费,即空载车辆和未超载车辆收费相同,和车货总重不相关。但其他地区在实施计重收费标准时空载车辆也按车货总重收费,因此,空载车辆收费较未实施计重收费前明显降低。

  陕西省两种收费标准并行的方式较单纯的计重收费苛刻了许多,用户收益将受到更大影响。

  二、 陕西省计重收费对用户收益的影响。


  由于陕西省实施计重收费较晚,周边省份已对其产生了合围之势,如上图所示(红色标注区域为全省范围内全面实施计重收费的地区;黄色标注区域为部分实施或试点运行计重收费的地区;绿色标注区域为2007年以前预计实施计重收费的地区)。所以,陕西省计重收费对用户收益的影响应分成两部分来看:

   1、对省际运输用户,尤其是途经已实施计重收费地区的运输车辆而言,陕西省的计重收费对用户收益并未产生更大的影响,因为他们在一般情况下都不会超载运输;即使未途经计重收费地区的运输车辆,由于沿途查超影响也很少超载运输。

  山东临沂的马老板常年由山东临沂向西安运输地板砖,回程运煤。马老板使用的是陕汽奥龙320马力6×4牵引车,带3轴拖挂,每次运输的车货总重绝不超过50吨(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总质量限为49吨,且山东没有30%的允许超载范围,即对超限30%(含30%)以内的车辆,超限部分按基本费率的1倍线性递增至3倍计收通行费),这样的车货总重在陕西不算超载车辆,其通行费收取仍按陕西省政府批准的车型分类及收费标准执行。经过计算,目前马老板每月的纯收入仍在25000元以上,陕西省计重收费前后对马老板的收益未带来任何影响。

  2、对省内运输用户而言,由于陕西省过去一直按照车型分类的方式收取车辆通行费,这种收费方式与车辆实际重量没有直接关系,这就在客观上形成了运输车辆“超得越多赚得越多”的超载经济利益驱动,而计重收费则有效遏制了这种经济利益驱动,使超载变得无利可图甚至亏损,用户收益大打折扣。

  陕西蒲城的杨老板常年由蒲城向宝鸡运输煤炭,回程运沙。他使用的是解放230马力4×2自卸车,6m大厢,1.6m厢高加20公分活板,每次运输的车货总重在40吨左右(计重收费后允许车货最高限为27吨);在未实施计重收费之前,双程车辆通行费为200元左右,杨老板可获得毛利润1000元左右,计重收费之后通行费增加到以前的5倍,现在杨老板的收益已微乎其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