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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公告产品技术审查相关要求的通知

  为适应相关国家标准和管理要求的变化,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公告》产品审查要求,经征求汽车产品技术委员会意见,我中心对2012版《车辆产品<公告>审查规范性要求 汽车部分》和《汽车产品<备案参数表>填报要求》进行了调整,经请示工信部统一,自292批《公告》审查开始施行,具体调整见附件。
关于调整公告产品技术审查相关要求的通知关于调整公告产品技术审查相关要求的通知
       1、删除“篷式运输车”及相关描述。

  2、删除第2.1条“货箱栏板高度的要求”

  3、第2.2条 载质量利用系数

  取消“N3自卸汽车载质量利用系数还应<1.1的要求。”

  增加:纯电动载货类汽车、越野货车和越野厢式货车载质量利用系数应符合下列限值要求:

  载质量利用系数=载质量(千克)/整备质量(千克)

  注:1)载质量含驾驶室乘员质量

  2)不含客厢式运输车

  3)燃气汽车参照执行

  4、第2.3条 罐式汽车:

  第2.3.1条中 注增加:

  6)对具有保温、冷藏功能的可适当放宽要求,但应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7)同一罐体运送不同介质时,其密度比值最大不超过1.1倍(运油车、加油车除外-不计算比值),介质的物理和化学性质相近。

  8)介质密度应在有关科技文献中查到,并应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第2.3.2条增加:

  1)顶部不可开槽,也不允许有可以撤卸的封板;

  2)后封头不可整体开启,禁止加强筋及铰链结构;

  3)有用于卸料的外接气源接口及管路(或供气装置);

  4)有举升功能的,罐体后部应为异形锥体结构;

  5)在《公告》申报时,增加顶部照片,在《公告》其他栏注明:“顶部封闭不可开槽,后部不可开启”。

  注:对下灰车、散装水泥车等此类结构的车辆,参照粉粒物料运输车以上要求执行。

  6)罐体结构为长方形罐体的粉粒物料自卸车不允许申报。

  增加2.3.3对混凝土搅拌运输车的补充要求

  1)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应符合下表规定:

  2)混凝土搅拌运输车的搅拌筒填充率应不小于51.5%(填充率定义:搅拌筒搅动容量与几何容量之比,用百分比表示)。

  3)混凝土搅拌运输车的搅动容量应符合下式要求:

  搅动容量≤载质量(kg)/混凝土密度(kg/m3)×110%

  4)查GB/T 26408-2011对混凝土搅拌运输半挂车的要求。

  注:混凝土密度采用GB/T26408-2011《混凝土搅拌运输车》推荐的2400kg/m3。

  5、第2.4条“货运挂车系列型谱”:

  该条全部文字改为:2.4平板货车、平板挂车不允许有插桩结构。

  6、删除第2.7条“车辆运输挂车”

  7、删除第2.8条“粉粒物料自卸车”

  8、第2.9条 低平板半挂车:

  删除“2)轮胎规格最大不超过8.25-20(8.25R20)。”

  3)调整为“与牵引车的连接为“大鹅颈”结构。”

  5)调整为“低平板半挂车若采用轴线结构,具体为一线两轴、两线四轴或三线六轴结构。”

  9、第2.10条 随车起重运输车:

  2.10.2调整为“在同一车型上可以安装两种吨位的随车起重机;”

  10、第2.11条 集装箱运输半挂列车:

  删除第2.11.1条“二轴集装箱半挂车最大能运送40英尺集装箱,车长限值13m;只有三轴集装箱半挂车才能运送长度大于40英尺的集装箱,但在“其它”栏中应注明运送45或48英尺集装箱。”

  第2.11.7条 对应关系调整为:

  删除第2.11.8条“2)车辆结构应为框架式,对于运输40英尺或(2个20英尺)空载集装箱的半挂车,其牵引销处的车架总高度应不超过90 mm;”

  删除第2.11.8条“3)车长不超过13.0m;”

  删除第2.11.9条“不受理48英尺以上的集装箱运输半挂车。”

  11、第2.12条 多用途货车:

  删除第2.12.2条“整车类汽车生产企业如原有多用途货车产品公告和生产资质,并通过相应的生产条件准入考核后,可申报其他N类载货汽车产品;反之,如原有其他N类载货汽车产品公告和生产资质,并通过相应的生产条件准入考核后,可申报多用途货车产品公告。”

  删除第2.12.3条“改装类汽车生产企业如原有多用途货车产品公告,可继续申报多用途货车产品,但不能申报多用途货车以外的“1”字头的N类载货汽车产品;产品应在外购的三类底盘基础上进行改装作业后完成,并应具有底盘和整车产品两个合格证。原没有多用途货车公告的改装类汽车生产企业,不得申报该类产品。”

  12、删除第2.15条“汽车起重机”

  13、删除第2.16 条“关于随动轴汽车”

  14、删除第2.18条“作业类车的总质量可以小于GB1589-2004标准中规定的最小总质量限值”

  15、删除第2.19条“并装轴是指结构相同,发挥同样作用,承载联接方式相同,距离在一定范围内的一组车轴。并装轴应是双轮胎结构。双转向轴不能称为并装双轴”

  16、第3.4条全承载整体式框架结构:

  删除“4)对底架前后部分采用纵、横梁加强结构形成的客车车身结构,如生产工艺与全桁架整体框架式车身结构相同,也可认为其为全承载结构,有效期1年。”

  17、第4.4.7条制动:

  删除第4.4.7.1条“对M1类车辆,既可以采用GB12676-1999标准也可以采用GB21670-2008标准进行制动性能检验。”

  删除第4.4.7.2条中“在GB12676-1999标准修订前暂按照该标准限值进行判定。”

  18、第4.4.8条 侧翻稳定角检验:

  第4.4.8.1条调整为“半挂车实测必须带牵引车或模拟牵引装置,试验照片应清晰反映试验状态。”

  第4.4.8.2条调整为“罐式汽车、罐式半挂车侧翻试验可以按GB28373-2012进行模拟计算,其中罐式汽车若采用模拟计算还应在空载状态下实测(限值为35度)。

来源:中机中心 作者:sean
文章关键词: 产品审查 工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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