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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实施新《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取消审批项目27项 调整审批方式17项
吴润元
  为推进上海道路运输业审批制度改革,促进交通行政管理方式转变,上海市日前对原有《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进行了修改,并于11月13日正式公布施行。

  新《条例》取消和不再审批行政审批事项共27项,调整审批方式的行政审批事项共17项,加强了资质管理,细化了后续管理,强化了市场监管等内容。

  新《条例》对从事非营业性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取消了原“取得许可证”的提法,修改为“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其资质认定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对原需经过审批的商品车发送、停车场(库)经营、车辆租赁、非营业性机动车二级维护和车辆性能检测等环节,现改为“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一般货物运输、零担货运、大件货运、集装箱运输、危险品货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经营者歇业,由原规定“报经审批机关批准”改为“应按规定到工商、税务主管部门办理相应手续,并自歇业之日起15日内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新《条例》缩短了审批时日。对继续保留审批许可的营业性道路运输项目,根据精简、高效、便民的原则,将原“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书面审批决定”,改为“20日内做出书面审批决定”。

  新《条例》部分放开运价。原《条例》规定,“道路运输的价格,由上海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市场价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基于道路货运、驾驶员培训等价格已实行市场化,现修改为“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道路运输价格,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市场价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上海市交通运管部门将按照新《条例》规定,强化行业监督管理,切实做到审批事项减少,并及时调整和更新上海政府网站陆上运输门类政务公开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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