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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出台新规定承接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须有资质
沈光辉

  上海市日前发布了《关于加强本市汽车维修企业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资质管理的通知》,规定维修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必须具备汽车维修一类企业的各项条件,同时规定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资质的汽车维修企业,不得承接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维修业务。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大多装载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等化工物品,在维修过程中若不按照规定程序,就容易发生燃烧和爆炸事故;维修质量得不到保证,也会造成日后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和泄漏等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极大损失。

  《通知》规定,作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维修企业,必须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生产工艺相适应的型号、规格和数量的设备,如测氧仪、测毒仪、测爆仪、测厚仪和探伤仪等检测设备,槽罐渗漏(气压或水压)试验设备、呼吸阀(正、负压)校验台、阀门校验台、槽罐清洗设备及等离子切割机、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机、亚弧焊机、点焊机、工程塑料焊枪等专用通用设备。同时,需要配备与其生产规模、作业范围相适应的并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培训考核持证上岗的化工专业、具有危险化学品专业知识和熟悉常压槽罐及附属装置维修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测试分析员(质量检验员)及一定数量相应等级的技术工人等人员;还必须具有安全环保的要求,即专用维修车间应独立设置且不能采用临时性建筑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牌,使用面积不少于90平方米,车间内应设置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施及报警装置,安装回收清洗后的有毒有害废水废气处理设施且与生产生活设施保持安全距离,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证明;还应具备并执行车辆管理检测、安全操作、安全生产管理岗位责任、动明火管理、重大事故报告和安装使用车辆维修电子技术档案系统软件与管理部门联网实现维修数据实时传递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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