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拖着“黑尾巴”上路行驶的车辆可能被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昨日,沈阳市环保局表示,沈阳市已起草《沈阳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办法(草案)》,并向全市征求意见。
沈阳市环保局总工程师李刚说,目前沈阳共有机动车50余万辆,机动车数量在全国各城市中居前列。机动车尾气污染已成为一个不可以忽视的污染源。
作为沈阳市今年的重点立法项目之一,《沈阳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草案已经编制完成。
参与市民可拨打电话:24861236,或通过邮箱:mailto:dsweix-ie@163.com,提出意见。近期,沈阳市环保局还会在网上设立征求公众意见的专栏,市民可以上网参加讨论。
来信请寄:沈阳市沈河区正阳街246号沈阳市环保局政策法规处收。
没有分类标识将禁止上路
草案规定,车辆要有机动车环境保护分类标识,没有标识将禁止上路。环境保护分类标识的具体使用另行规定。
环保部门随时对行驶或停放的在用机动车辆进行抽检,抽检不合格的,由环保部门下达《机动车排气复检通知书》,如果复检不合格,环保部门将收回机动车环境保护分类标识,禁止其上路行驶。
尾气排放不合格不能“落户”
外地迁入沈阳市的机动车辆,以及在沈阳市办理登记过户手续的机动车辆,必须进行机动车排气检测,不合格的,不予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
购买了未列入国家环保车型目录的机动车,将不能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
拖“黑尾巴”可能受罚200元
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排气污染超标、排放黑烟或者其他明显可见污染物的,将给予200元以下罚款。
不按规定对车辆排气污染进行定期检验,或在停放地经排气污染检测不合格的,将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拥有机动车辆的单位拒不申报车辆污染物排放情况的,将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油品销售机构销售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车用燃料的,将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机动车辆销售单位销售无污染物排放合格证明的机动车辆,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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