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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20日起货车上高速计重收费


中国卡车网在线新闻组  张小琴

  恶意超限将受严罚,超限30%以上的车辆,按基本费率的3倍线性递增至6倍计收。

  省交通厅副厅长、省高速公路公司总经理吴庭锵在昨天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宣布,经省政府批准,从2007年5月20日16时起,我省将对在本省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载货类汽车实施计重收费。

  据介绍,实行计重收费后,正常装载车辆收费标准为:(1)基本费率0.090元/吨公里。(2)正常装载的运输车辆(以下简称“正常车辆”)行驶高速公路时,其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按照如下标准计算确定:以收费站实地测量确定的车货总重为依据,小于10吨(含10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0.090元/吨公里计算车辆通行费;10吨至40吨(含40吨)的车辆,10吨以下部分,其费率按基本费率0.090元/吨公里计收,10吨以上的部分,其费率按基本费率0.090元/吨公里线性递减到0.045元/吨公里计收;大于40吨的车辆,10吨以下部分,其费率按基本费率0.090元/吨公里计收,10吨以上至40吨部分,其费率按基本费率0.090元/吨公里线性递减到0.045元/吨公里计收,超过40吨的部分按0.045元/吨公里费率计收。

  根据交通部《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我省高速公路计重收费车货总重超过车辆认定标准30%以内(含30%)的车辆,暂按正常车辆的基本费率计收;车货总重超过该车对应的认定标准30%以上的车辆,按基本费率的3倍线性递增至6倍计征。

  高速公路收费标准计价以元为单位,实行3.49元以下舍,3.50-7.49元归5元,7.50-9.99元归10元。车货总质量低于5吨(含5吨)按5吨计,计费不足5元时,按5元计费;车货总质量大于5吨,计费不足20元时,按20元计费。

  据介绍,在“治超”行动中,与高速公路相平行的国、省干线公路超限运输检测站,也对超限超载车辆实行全天候监控和处置。

  我省将针对高速公路实施计重收费后超限车辆流向的变化以及超限车辆绕道行驶的特点和规律,进一步完善治超检测站点布局,加快全省治超监控网络的建设步伐,建立长效治理机制。同时,普通公路也将逐步推行计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