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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起河北省开征车船税 实行按年申报一次缴清


中国卡车网在线新闻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简称《条例》),结合河北省实际,《河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简称《办法》)已经2007年4月29日省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4月30日起施行。从6月1日起,全省地税部门开始受理车船税的申报征收工作。

  新税种体现了内外税制的公平统一

  新的车船税脱胎于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但决不是对两税的简单合并。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是现行税制中两个最陈旧的税种,其中外资企业适用原政务院1951年发布实施的《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内资企业适用国务院1986年发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两个暂行条例在实施中遇到了一些问题:一是内外税制不统一,不符合简化税制和公平税负的要求;二是税额标准几十年没有调整,明显偏低;三是两个税种的征免范围不尽合理,对企业单位和个人车辆征税,对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车辆不征税,显然有失公平;四是没有有效的控管手段,漏征漏管现象严重。

  新税种纳税标准与周边省份衔接

  《条例》将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合并为车船税,统一适用于各类纳税人,解决了内外资企业车船税制长期不统一的问题。本着与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基本吻合,纳税人能够承受,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与周边省份相衔接的原则,《办法》合理确定了各类车辆的适用税额标准:载客汽车(包括电车)每辆每年税额分别为大型540元、中型516元、小型480元、微型300元。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以及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按自重每年每吨96元。摩托车每辆每年120元。机动船按净吨位计税,净吨位小于等于200吨的,每年每吨3元;净吨位201至2000吨的,每年每吨4元;净吨位2001至10000吨的,每年每吨5元;净吨位10001吨及其以上的,每年每吨6元;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

  对城市、农村公交车船给予定期减免

  按照公平税负、拓宽税基的原则,《条例》对车船税制的减免税范围作了调整。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财政拨付经费单位的车船,港作车船、工程船等经营性车船不再规定免税;将非机动车船、拖拉机、捕捞和养殖渔船增列为免税车船,以减轻低收入群体的税收负担。继续保留对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和公安、司法等部门警用车船免税的规定;继续保留对外交机构、国际组织及相关人员车船的免税规定。

  《条例》还授权河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税、免税。为鼓励和促进发展城乡公共交通,《办法》规定在城市中按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线路、站点和时间运营,供公众乘坐的客运车辆免征车船税;在县(市)及毗邻县(市)中村与村、村与镇、村与县城、镇与镇、镇与县城之间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规定的线路、站点和时间运营,供公众乘坐的客运车辆免征车船税。

  车船税按年申报一次缴清

  《办法》规定:车船税纳税人应当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一次缴清全年税款,纳税年度的起讫时间为1月1日至12月31日,全年都可以申报。但依法应当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辆,纳税人申报缴纳车船税的截止期限为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当日。《办法》还规定,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纳税人不得拒绝。

 
责任编辑:梦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