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交通部2005年第6号令《道路货物运输及场站管理规定》和《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自2007年6月1日起至10月31止,在全市开展2007年度货物运输车辆审验工作。
审验范围:凡领有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和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颁发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的单位和个人。由浦东新区、闵行、松江、南汇、奉贤、青浦、嘉定、宝山、金山区和崇明县颁发的,具体审验时间由所属区运管署(所)决定,具体办理审验可向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咨询并办理。
审验时需带材料: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包括分支机构的许可证)原件;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副本)原件;车辆的行驶证复印件;车辆2006年下半年至2007年上半年的等级评定检测报告和二级维护合格证明(原件);车辆的“车辆技术档案”,须填写去年下半年和今年上半年的等级评定和二级维护的内容;专业运输单位请带2006年7月至2007年5月每月的财务报表和运管费缴纳收据(复印件);非专业运输单位请带2007年度运管费缴纳收据(复印件);《2007年度货物运输车辆审验情况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