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山东济南市公路管理局了解到,广大车主关心的养路费征收有了新规定:新增车辆按旬缴费改为按日缴费,养路费滞纳金由原来的1%改为5‰计征。
济南市公路管理局养路费征稽部门负责人介绍,按照新规定,新增车辆的缴费标准由按旬改为按日征收,对持有效临时牌照的新增车辆按照临时牌照的有效期按日计征。凡领有正式牌照的新增车辆,自公安车管部门完成车籍登记之日起10日内到当地征稽机构办理养路费建档和缴费。
按照新规定,养路费滞纳金计征标准减半,由原来的1%改为5‰。应征滞纳金计算公式为:应征滞纳金=欠缴养路费平均费额×5‰×滞纳天数。同时,取消了“养路费票证丢失不补”的规定。新的做法是,对养路费缴(免)费凭证遗失或损毁的,缴费义务人应在市级及以上报纸登报声明作废,并到车籍所在地征稽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同意后,由车籍所在地征稽机构按原票证有效期补(换)发养路费缴(免)凭证,补(换)发的养路费缴(免)凭证丢失不补。
新规定明确:对行驶山东省道路已超过优惠限幅或超过国家规定范围减征、免征养路费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车辆,稽查地征稽机构应责令车主回车稽地补征;若车主自愿在稽查地补交差额,可按照车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全费标准予以补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