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车船税实施办法近日出台。根据规定,从7月1日起,除了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外,车船税将统一由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代收代缴。针对新规中的诸多变化,记者走访了焦作市地税局的工作人员。
两税合一统一征收
从今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该条例将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合并为车船税,统一适用于各类纳税人,同时将纳税人由现行的“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改为“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由于当时具体的实施办法尚未出台,税额标准和征收管理办法还不能确定,为不影响车辆正常上路行驶,在新的税额标准和征收管理办法出台以前,焦作市地税局一直按照以前的规定征收车船税。
由保险公司代收代缴
新办法中明确了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和保险机构代收代缴两种征收方式。今年是车船税开征的第一年,以后年度的第一季度为自行申报车船税的集中征收期。由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的,车船税的纳税期限为纳税人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当日。
取消部分自用车船免税的规定
新办法一方面取消了对经营性车船由财政负担经费的单位(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自用车船免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由省级政府予以定期减免税的规定。另一方面,为了保护环境,照顾低收入群体,落实中央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精神,将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拖拉机和捕捞、养殖渔船列入免税范围。
税额提高1倍左右
焦作市车辆的车船税税额标准是:大型客车每辆480元、中型客车每辆420元、小型客车每辆360元、微型客车每辆240元、摩托车每辆40元。载货汽车按自重每吨84元(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客货两用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按自重每吨60元(包括三轮农用运输车和四轮农用运输车)、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按自重每吨84元收取车船税。
焦作市船舶的车船税税额标准是:船舶净吨位小于或者等于200吨的,每吨3元;净吨位201吨至2000吨的,每吨4元;净吨位2001吨至1万吨的,每吨5元;净吨位10001吨及其以上的,每吨6元。
车辆被盗可申报退税
车船被盗抢、报废、报失后,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已经消失,按照规定,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又找回的,纳税人应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据焦作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各级地税机关、各经营“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正加紧进行代收代缴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制定代收代缴管理办法、培训人员、完善交强险业务及财务系统、修改交强险保单等。从7月1日起,各具备交强险经营资格的保险公司应启用经中国保监会监制的2007年版交强险保险单和2007年版摩托车交强险定额保单,原2006年版交强险保险单之后不再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