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草案)》做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后,保监会正式公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按照规定,从2007年7月1日起签发的交强险保单,按照《办法》实行交强险费率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浮动。直观地看,《办法》公布的费率浮动因素只有“浮动因素A”6项,而《办法(草案)》征求意见时有“A+V”共14项。经过调整,目前的交强险费率浮动更加简单易行。
2007年6月15日,保监会在其网站公布《办法(草案)》,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办法》与《办法(草案)》相比,最突出的一点变化是暂不将费率浮动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相挂钩。将费率浮动与道路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双挂钩”,改为只与道路交通事故挂钩。
平安产险副总经理孙建平表示,最终出台的交强险费率浮动办法与保监会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有很大改动。除交通违法行为不计、仅事故计入加费因素以外,加费计次的费率浮动幅度也有不小变化。
《办法》规定,“上一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费率下浮10%,“上一个年度发生一次有责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的费率浮动0%,“上一个年度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费率上浮30%。上述三项费率浮动与《办法(草案)》相同,未进行修改。
而对于“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上三个及以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和“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三项的费率浮动,《办法》均做出有利于车主的修改。其中前两项的费率下浮幅度分别从15%、20%提高到20%、30%,第三项的上浮费率也从15%降到了10%。
对此,保监会主席助理、新闻发言人袁力表示,《办法》调整了交强险费率浮动的比例,能够更好地体现出重奖励、重防范的指导思想,投保人将得到更多实惠。
除上述有责任事故带来的费率浮动以外,《办法》再次明确指出,仅发生无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车主,交强险费率仍可享受向下浮动。
袁力表示,《办法》是落实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一系列规章制度中的一项。这一系列规章制度主要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办法》的目的是运用经济杠杆改善交通安全状况,后两项则是对交通事故发生后医疗救助及基金使用和管理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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