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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条例规定细读
www.chinatruck.org 中国卡车网在线新闻组 陈海燕
 

  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将正式实施,与此相呼应,广汽丰田在近日发出通知,决定调整“厂家最低限价”和“区域销售限制”两项规定。前者让经销商充分享有自主定价权;后者让经销商在更大区域内展开公平竞争。据悉,这是《反垄断法》即将实施前,国内汽车业第一个作出快速反应的整车企业。对此,上海一家汽销集团董事长认为,广汽丰田宣布取消两项涉嫌垄断的规定是明智之举,同时对冲击业界“潜规则”也将带来“多米诺骨牌效应”。

  《反垄断法》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联系到汽车行业,4S店销售模式势必将受到冲击。2005年实施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同一汽车品牌的网络规划一般由一家境内企业制定和实施。如此一来,权力高度集中在厂家手上的4S模式,不仅对汽车有形市场和汽车超市的生存构成严重威胁,也让处于附庸地位的4S经销商承担极大的投入产出风险。《反垄断法》有望为4S店“松绑”,也为其它销售模式带来生机。

  《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禁止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在国内汽车4S销售中,不同地区的经销商相互调剂货源即属违规行为;买车者必须提供身份证或暂住证,买车与上牌照不在同一城市也属违规行为;厂家对零部件实行专供,从“二渠道”进货属于严重违规。对此,厂家可采取罚款、断货、扣除年终返点、解约等处罚。《反垄断法》实施后,国内汽车市场“禁止跨区域销售”将有所改观。

  《反垄断法》规定:禁止经营者对交易相对人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部分汽车厂家为预防经销商大幅降价,在对新上市的产品制定指导价的同时,还对各地区的经销价格实施最低限价,超过最低限价的商家将面临处罚。也即经销商无权根据市场的需求和自身变化确定汽车的售价。商家若长期库存肿胀,则成本包袱尾大不掉;若为消化库存而大幅降价却又将受厂家处罚。不少商家都曾遭遇过这种上天无路、入地无门的尴尬。《反垄断法》实施后,经销商将具备与它的独立法人地位同等的价格决定权。

  《反垄断法》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该条款突出体现在“地产化”的出租车、公交车和地方政府采购车。《反垄断法》的实施将摈弃对大批量汽车采购采取“真主意,假商量”的“内定”形式,依法以更加公开、公正和透明的措施,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从而有效清除“地方保护主义”的色彩。

  据了解,目前业内对《反垄断法》的出台大多作“壁上观”,甚至有经销商认为,厂家不可能轻易放弃自己的垄断性权力,难免会出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现象。但更多人相信,汽车流通领域延续多年的陈规旧矩将被改写,这一点已毋需怀疑。


 
责任编辑:田冬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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