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24日,淮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淮南市潘集区平圩镇淮潘公路附近依法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一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涉嫌未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范围内承运危险货物。经过调查,该车隶属于淮南某运输公司,《道路运输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和《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全面检验报告》上标注的适装介质仅为液化石油气(二类1项,危险货物编号UN1075)。9月24日当天从淮南运送危险货物到阜阳,《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运单》上注明的是95号丙烷(危险货物编号UN1978),经检验该车运输的货物也是95号丙烷,装载货物与适装介质不符。该公司未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范围内承运危险货物,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执法人员告知该公司负责人,其公司行为违反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危险货物承运人使用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运输危险货物的,应当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承运;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运输危险货物的,应当按照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上限定的介质承运”的规定。经过宣传教育,该公司负责人认识到了错误,表示一定配合执法,及时主动整改。
最终,市交通运输执法部门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规定,参照《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2025年版)》,结合当事人是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认定违法情节一般,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2000元罚款。
案例评析:
未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承运危险货物,指危险货物承运人使用罐式车辆承运危险货物时,实际承运的危险货物不在罐体核准的适装介质列表内,违反“专罐专用”基本要求的违法行为。
不同危险货物的物理化学性质差异极大,罐体材质、结构及安全设备均针对适装介质定制。如汽油罐车“跨界”运柴油,因两者特性不同可能导致设备损坏;三氯乙烯与汽柴油罐体适配性不符,存在腐蚀泄漏风险,存在极大安全隐患。危险货物一旦因罐体不适配发生泄漏、爆炸,不仅威胁运输人员生命安全,还会污染土壤、水源等生态环境,引发次生灾害,对公共安全造成连锁冲击。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要守法规范经营,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罐体适装介质核查制度,开展全流程严格核查,装货人需查验罐体适装资质,拒绝违规充装;运输中驾驶员与押运员做好动态检查,发现异常立即处置;卸货后按规定做好罐体清理与记录。
法律法规: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危险货物承运人使用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运输危险货物的,应当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承运;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运输危险货物的,应当按照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上限定的介质承运。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未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或者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上限定的介质承运危险货物的,应当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