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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收费公路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实施方案解读

  广西7月1日起试行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为什么要实施计重收费?计重收费较现行收费模式是否科学、合理,又有哪些优越性和特点?计重收费方式如何保护合法运输车主利益,有何社会效益?如何理解计重收费和治超执法的关系?近日,自治区交通厅、物价局、财政厅相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就广大货车车主、企业关心的问题作了解答。

  一、什么是计重收费?

  计重收费是指以收费站实地测量的载货类机动车车货总重为依据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计重收费是对按照车型分类收费方式的调整和完善,是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授权的收费方式。

  二、为什么我区要实施计重收费?

  主要有以下原因:

  第一,对按照车型分类收费方式的调整和完善。长期以来,我区收费公路一直以车辆核定装载质量为依据,按照车型分类的方式收取车辆通行费。多年的实践证明,这种收费方式存在着一定的弊端:一是货车普遍“大吨小标”,以偷逃国家规费;二是由于收费方式与车辆实际重量没有直接的对应关系,运输车辆受“超得越多赚得越多”的超限超载经济利益驱动,造成了货运市场经济秩序的不规范;三是阶梯式车型分类收费,使得货车数量在1.99吨和5吨等局部区间的过于集中,造成货运车辆结构不合理,也直接影响国家汽车工业的健康发展;四是不能真正反映车辆对收费公路的使用程度,缩短公路的使用寿命,超限超载对公路桥梁的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影响了公路交通的安全畅通。

  第二,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结合遏制违法超限超载运输,有效保护公路桥梁,促进汽车生产和改装市场以及公路货物运输市场的进一步规范。由于公路货物运输市场竞争激烈、收费政策不完善等原因,非法超限超载运输经常发生,单纯依靠行政手段,可以治标但难以治本,超限超载运输已成为损害公路和导致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头号杀手”。2004年4月交通部等国家七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要求加大力度集中治理超限超载运输。从实践来看,主要靠现行路面行政手段执法治超的方式,取得的成效相当有限。目前,超限超载运输率仍维持在7%左右。超限超载运输的根本原因是追求运输利润,单靠行政处罚手段显然无法根治,必须结合经济手段加以遏制。为此,对载货汽车按重量征收车辆通行费,使其多装货、多缴费,超限装载,加重收费。目的就是为了打击违法超限超载运输,有效保护公路财产,促进汽车生产和改装市场以及公路货物运输市场的进一步规范。

  第三,全国大多数省份收费公路已经实施计重收费。自2003年河南、江苏省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实行计重收费以来,目前全国已有超过24个省(市、自治区)先后实施了收费公路计重收费,其中西部地区有8个省(自治区)组织实施了计重收费,我区周边相邻省份湖南、贵州、云南省都实行了计重收费,广东省部分高速公路已实行计重收费,正计划今年底全省推行。从外省实施情况来看,计重收费对遏制恶意超限超载、减轻对公路和桥梁的损害都有明显效果。因此,积极调整和完善我区现有车辆通行费的征收方式,制订与毗邻省互相衔接的收费公路计重收费实施方案,规范和指导我区的计重收费工作,是很有必要的,也势在必行。

  三、计重收费目的是什么?

  利用计重收费这一“经济杠杆”引导、调控载货类汽车合理装载运输,建立公平、合理、科学的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长效机制,保护公路桥梁安全,切实减少车辆超限超载引发交通安全生产事故,整治非法改装车辆行为,促进汽车工业健康发展,保证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的正常健康运行。

  四、我区实施计重收费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9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第六十三条规定“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由公路收费单位提出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4年9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7号)第十五条规定“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货运车辆进入收费公路,应当按照核定吨位或者计重的方式收取车辆通行费”。

  (四)交通部《印发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492号)。

  (五)2009年2月1日,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广西收费公路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实施方案》。2009年6月1日自治区交通厅、物价局、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印发〈广西收费公路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桂交财务发[2009]66号)。

  (六)《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2号令,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第三条第四款规定“强化经济调节手段。抓紧对现行车辆通行费和公路养路费的征收标准和计量方式进行调整和完善,降低合法运输车辆的收费标准和运输成本”。

  (八)交通部等国家八部委《关于印发2005年全国治超工作要点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89号)第十四条规定“结合部分地方计重收费试点工作,在更大范围内开展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计重收费工作。通过经济和价格手段,鼓励车辆合法装载运输”;交通部等国家九部委《关于印发2006年全国治超工作要点的通知》(交公路发〔2006〕76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从实际出发,开展收费公路计重收费工作”;交通部等国家九部委《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596号)要求“积极研究通过经济手段,消除超限超载车辆的非法利润。同时,要正确处理好计重收费与治超执法的关系,确保计重收费与治超执法工作互相促进,互动互补”。

  五、我区收费公路实施计重收费体现哪些原则?如何体现公平合理原则?

  我区在测算计重收费标准和设置方案时坚持以下六条原则:

  (一)公平合理原则。按照实际称量的车货总质量和行驶的里程收取通行费,体现“多用路者多交钱,少用路者少交钱”,同时,标准车型按规定正常装载的车辆,计重收费后的通行费标准与现行的按车型分类收费标准总体持平,不增加负担;空载和装货少于标准装载的车辆,计重收费后的通行费低于现行收费,减轻负担,确保车辆在交纳通行费上公平合理。

  (二)鼓励运输业户合法装载原则。保证守法运输业户合法装载的车辆收费标准基本持平,空车和轻车少收,适当降低运输成本,打击非法改装车辆和超限超载运输行为。

  (三)不增加合法运输车辆负担原则。标准车型、标准装载的车辆总体收费水平与现行收费水平基本持平,不增加合法运输车辆负担。

  (四)引导货运车辆发展原则。对多轴和大吨位的车辆收费适当优惠,按国家政策要求,在不超限超载的情况下计重收费费率随车货总重增加而线性递减,利用经济杠杆引导货运车辆发展,纠正“大吨小标”车辆的违法运输行为。

  (五)简便易行原则。计重收费标准和通行费额计算尽量简单明了,便于车主理解,社会接受,同时便于与原收费方式的衔接,收费人员易掌握、易操作。

  (六)渐进试行、稳步推进原则。实施计重收费涉及面广,影响大,特别是涉及广大货车车主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经济利益,计重收费的实施和推广必须要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坚持先试点后推进,确保政策调整平稳过渡和社会稳定。

  公平合理主要体现按照“标准车型、标准装载、标准收费;标准车型、超额装载、超额收费”原则进行收费,使车辆通行费支出与其对公路的使用磨损程度成正比,确保使用收费公路车辆在缴纳通行费上的公平合理,真正实行“轻车少收,重车多收,超限加收”。

  六、按照车型分类方式收取车辆通行费与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相比较,前者主要存在哪些弊端?

  一是按照现行车型分类标准收费,同一货车在空载或装载和重载或轻载收费额相同,存在不合理和不科学性,不能充分体现车辆对公路的使用磨损程度与其应缴通行费之间的关系,存在“多装货、少缴费”不合理现象,使得超限超载运输有利可图。二是类与类边界之间车辆载重相近而收费额差别较大,存在不合理性。三是拉同样重量货物的车辆因不同车型,吨位小的车辆收费低、吨位大的车辆收费高,客观上造成“同货不同价、同重不同价”的问题;五是在实际收费过程中,人工判断车型时会出现偏差,容易引发争议和纠纷,如果司机出示的行驶证是假冒的,收费员也难以判别真伪,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收费的漏洞。

  七、我区收费公路计重收费标准是怎样明确的?

  基本费率遵循“现行基价费率标准平移后,计重收费基本费率就低不就高”的原则。一是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区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调整和收费期限重新核定等有关问题的批复》(桂政函〔2004〕244号)公布的收费水平,我区高速公路基价费率标准为0.4元/车公里,取一类车辆载质量上限,根据车型分布特征,其车货总重分别计算为4-5吨。计重收费基本费率平移计算,将其对应费率折算为0.08-0.10元/吨公里,根据“就低不就高”原则,基本费率采用0.08元/吨公里。二是根据交通部计重收费指导意见(交公路发〔2005〕492号)对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运输车辆,是加重收费不再进行优惠。对未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运输车辆,其正常装载部分车货总重10-50吨区间,计重收费基本费率线性递减到50%,50吨以上按50%的基本费率计算,充分体现对大型多轴运输车辆优惠的政策。

  我区计重费率标准分为基本费率标准、按车辆吨位递减费率标准和超限加成收费标准。

  1.正常装载的合法运输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封闭式高速公路采用相同的费率标准:基本费率标准为0.08元/吨公里,车货总质量(车货总重)小于等于10吨的按0.08元/吨公里计收;大于10吨小于等于50吨的按0.08元/吨公里线性递减到0.04元/吨公里计收,大于50吨的按0.04元/吨公里计收。车货总质量不足5吨的,按5吨计收;收费额不足5元的,按5元计收。开放式收费公路考虑到是按次收费,执行时按现行标准水平套用,基本能与现行收费水平相衔接。

  2.超限运输车辆收费标准。(1)超限30%(含30%)的车辆,暂按正常车辆的基本费率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2)超限30%以上100%以内(含100%)的车辆,其中超限0%-30%(含30%)的部分按基本费率计费,超限30%以上的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的3倍递增至6倍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3)超限100%以上(含100%)的车辆,其中超限0%-30%(含30%)的部分按基本费率计费,超限30%-100%的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的3倍递增至6倍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超限100%以上的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的6倍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

  八、收费公路实施计重收费给广大车主带来的益处?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多轴大型车辆有什么优惠?

  实行计重收费真正体现了“多用路者多交钱,少用路者少交钱”和“标准车型、标准装载、标准收费;标准车型、超额装载、超额收费”的计重收费原则和精神,使收费更加公平、合理、科学。

  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多轴大型车辆,从四个方面予以优惠:一是我区车货总重量超限认定计费标准吨位比国家认定载货类汽车对公路承载能力标准吨位高出3-7吨,如我区二轴货车计重收费的车货总重超限超载认定标准限值为20吨,国家认定该类车辆的车货总重认定标准17吨,优惠吨位3吨;我区五轴货车计重收费的车货总重超限超载认定标准限值为50吨,国家认定该类车辆的车货总重认定标准43吨,优惠吨位7吨。二是费率递减优惠,在不超限的情况下费率随车货总质量增加而线性递减,如高速公路计重收费标准,对大于10吨小于等于50吨的货车按0.08元/吨公里线性递减到0.04元/吨公里计收,使守法运输业户得到实惠;三是对依法批准的超限超载运输车辆,按正常装载的合法运输车辆收费,不加收通行费。四是进出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的北部湾港的钦州、防城港、北海三个港区和东兴、友谊关口岸、凭祥铁路口岸的国际标准集装箱(20尺箱、40尺箱)运输车辆减半收取车辆通行费。

  九、实施计重收费后是否会增加守法运输的承运人经济负担?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提出对载货类汽车实施计重收费之初就明确指出,实施计重收费的目的是实行标准车辆、标准装载、标准收费,打击非法改装车辆行为和非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纠正车辆“大吨小标”。

  我区计重收费对超限运输车辆采取必要的经济手段,通过加重其收费,抵消其非法利润。而正常装载的合法运输车辆的收费仍与现行收费标准相差无几,就低不就高,收费标准不存在加重社会负担问题。

  计重收费标准通过优惠费率的方式鼓励物流企业正常装载,对超载运输车辆处罚较重。实施计重收费后,不同车辆的通行费有升有降,以往盛行的超载做法已经行不通。从目前情况来看,从事区间以及市内运输的轻、中型卡车受到的影响较少,从事长途运输的大型卡车受到的影响较大。同样载重量的车,自身重量轻的车在按车货总重收费的原则下,可以比自身重量大的车载货更多、油耗更少。大型卡车自重轻,可以使计重收费支出减少,运输利润增加。加强管理、提高运费、购买符合市场需求的新型载货车,是解决成本上升问题的办法,因此,实施计重收费后,不增加守法运输承运人的经济负担,同时对非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和“大吨小标”车辆又有一定的经济制约。

  十、如何理解计重收费与行政治理超限超载运输的关系?实施计重收费后,超限运输车辆交了相应的通行费后是否就可以合法继续上路行驶?

  计重收费是对收费公路通行费收费方式的调整和完善,是对行驶道路的一种补偿,是政府批准授权的经济行为。开展治超执法是为保护公路而对行驶公路的超限超载车辆进行卸载、处罚和严厉打击,是法律授权的行政行为。国家七部委在治理超限超载实施方案中依照“把住源头、经济调节”的要求,提出了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相结合治理超限超载的工作原则,计重收费属于通过采取经济手段来调节车辆超限超载的利益关系,目的是体现公平,充分体现“多用路、多付费”的收费公路使用原则,同时对超限超载车辆加收通行费使其无利可图、无空可钻,从而达到有效遏制超限超载运输的目的。

  实施计重收费后,收费站在显著位置公示计重收费标准和提示货车的车货总重量等信息,发现违法超限超载的车辆特别是超过公路桥梁承载能力100%以上的车辆,立即告知交通、公安等执法机构,由交通、公安等执法机构按照国家治超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相应的卸载、罚款等行政处罚,对车货总重超过55吨以上的非法运输车辆要严禁上桥行驶,确保桥梁安全。因此,超限超载运输车辆交了相应的通行费后不等于就可以合法继续上路行驶。

  十一、我区实施计重收费后车货总质量限定标准(超限限定标准)是怎样确定的?与我区现行的行政治超车货总质量限定标准是否一致?

  按照交通部《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的指导意见》(交公路发[2005]492号)的要求,实施计重收费后车货总质量限定标准执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该标准把货车分为4个不同轴型和7个主要种类确定超限认定标准。我区本着实施方便、操作简单的原则,统一超限判别标准,把货车各车辆类型的最大允许总质量限值为7种,即:三轮货车2吨;四轮货车4.5吨;二轴货车20吨;三轴货车30吨;四轴货车40吨;五轴货车50吨;六轴以上(含六轴)货车55吨。

  我区计重收费后车货总质量限定标准与我区现行的行政治超车货总质量限定标准基本一致,都采用2004年国家交通部、公安部等七部委《印发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219号)规定的货车超限认定标准,即两轴货车20吨,三轴货车30吨,四轴货车40吨;五轴货车50吨,六轴及六轴以上55吨。对于三轮、四轮货车超限认定标准,七部委标准中没有明确,因此采用国家标准。

  十二、计重收费的范围是什么?只要是行驶收费公路的车辆就实行计重收费吗?

  计重收费的范围: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联网收费的高速公路、剩余收费年限5年以上(含5年)的开放式收费公路及新开通的收费公路。计重收费的对象:通行收费公路的载货类汽车。

  计重收费对象为行驶收费公路上的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交纳车辆通行费的所有载货类汽车(含客货两用),对载客类汽车和摩托车、手扶拖拉机、简易机动三轮车等车辆仍按照现行车型分类标准收取车辆通行费。

  十三、在计重收费中如何保证称重设备的精度和准确度?车辆通过秤台时有何注意事项?可以复秤吗?

  首先,计重收费称重设备的质量和精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证其技术的先进性及质量的可靠性。每条车道的秤台从生产、安装、调试和计量标定都经过权威部门的层层把关和认定。正常使用后,每年重新标定一次,秤台中途发生大规模故障需要吊出检修时,必须重新进行计量标定。其次,在计重收费试运行前,各收费站的计重设备和计量器具都由有资格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标定,并出具了计量合格标定证书,对外公布,接受车主及社会监督。最后,在实行计重收费过程中,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加强对称重设备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以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车辆通过秤台时,应从车道中间缓慢匀速通过,时速低于5公里时称量结果最为准确,突然加速和刹车均会造成称量数据的增加。禁止车辆在计重收费设备称重台缝隙中插入杂物、敷设垫板、遮挡光栅,或者以贴挤车道、加速行驶、突然刹车、电磁干扰等方式影响称重计量,造成计重设备设施损坏的要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计重设备已经由有资格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了标定,按照我区计量管理规定,不能在车道上复秤,若对称重计量结果有争议,可向技术监督部门申诉。

  十四、计重收费后在收费政策管理方面有什么特别规定?

  1.实施计重收费后,根据计重收费实施情况,需要对本方案的费率标准作调整的,由自治区物价局、交通厅、财政厅提出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2.对客货两用车,按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

  3.对载客类汽车和摩托车、手扶拖拉机、简易机动三轮车的收费,仍按原规定的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执行。

  4.对免征车辆通行费的车辆仍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整车(核定装载量达80%)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凡通过我区范围内的所有收费站,一律免收车辆通行费,实行“绿色通道”通行费减免区内外无差别政策。但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超限时,按照超限运输车辆收费标准计重收取通行费,不再享受免费政策。对依法批准的超限运输车辆,按正常车辆收取通行费。

  5.普通公路实施计重收费后,对按规定办理月票、年票的载货汽车,凭月票、年票通行收费站;但车辆超限运输时,按照超限运输车辆收费标准计重加收通行费。

  6.对不能上高速公路的农用四轮货车、农用三轮货车等低速载货汽车,暂按原规定的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执行。

  7.没有安装计重收费设备的普通公路收费站,对车辆的收费仍按原规定的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执行。

  十五、我区如何组织实施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工作?

  实行计重收费是收费公路收费方式的重大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情况复杂,社会反响大,事关国民经济诸多环节的物流成本、广大运输业户、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直接经济利益和收费公路的健康持续稳定发展,需要交通、物价、财政、公安、计量监督等多个部门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使用收费公路的广大车主密切配合。自治区按照《计重收费实施方案》加强计重收费工作领导并在自治区层面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分工、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牵头,协调交通、物价、财政、公安、计量监督等部门组成计重收费工作协调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和指导,形成工作合力,及时研究、协调和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部门和实施单位也成立有相应的工作小组,落实工作任务,制定实施细则,稳步开展工作。

  十六、在操作过程中,我们将采取哪些措施确保计重收费的顺利实施?

  按照“保障畅通、确保稳定”的原则,制定实施计重收费应急预案,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要求,落实责任。一是实施计重收费后,现行分类收费标准仍然保留,当计重收费设备发生故障不能按计重方式收费时,按分类收费标准收取通行费;二是在车流量较大的主线收费站,保留一定的客车专用道和紧急车辆专用通道。通过在收费广场前设立醒目标志,提醒司机按照分道标志准确进入车道,预防堵塞车道现象发生;三是在实行计重收费的初期,在收费站部署一定的公安、交通执法人员,一旦出现人为堵塞交通或者其他群体性突发事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协助公路运营管理部门维持正常的交通秩序;四是建立信息报告机制,及时向交通、公安部门通报出现的有关突发性事件等有关信息,同时,定期报告过往车辆的超限超载运输情况,并配合交通、公安部门开展的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五是实施计重收费后,收费单位应实行收费公示,增加收费政策的透明度,同时,收费单位和收费人员应做好收费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争取车主的理解与支持,确保收费政策的顺利施行。

  十七、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

  根据《公路法》以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及《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国家强制标准(GBl589—2004)的要求。根据GB1589国标规定,在实行计重收费的公路上行驶的货车如超过如下认定标准,则被视为已超过公路的承载能力。

  1.车辆的轴载重量(简称轴重)认定标准:

  ——单轴(每侧单轮胎)7吨;

  ——单轴(每侧双轮胎)10吨;

  ——并装双轴(每侧双轮胎)18吨(每少2个轮胎减4吨);

  ——并装三轴(每侧双轮胎)24吨(每少2个轮胎减4吨)。

  2.车辆的车货总重认定标准:

  ——三轮货车2吨;

  ——低速货车(四轮且最高设计车速小于70公里)4.5吨;

  ——二轴货车17吨;

  ——三轴货车25吨(由二轴汽车和一轴挂车组成的汽车列车为27吨);

  ——四轴货车35吨(空气悬架、轴距≥1800mm为37吨);

  ——五轴货车43吨;

  ——六轴及六轴以上货车49吨。

  当车辆各轴对应的轴重认定标准之和与该车对应的车货总重认定标准不一致时,以二者之间的较小值者作为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定标准。

  十八、计重收费系统的组成有哪些?

  计重收费系统由称重仪、轮胎识别器、红外车辆分离器、线圈、收费计算机及计重收费软件等组成。

  十九、超限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为何不得享受免费通行?

  自治区交通厅、农业厅联合下发《关于加强我区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交基建[2005]119号)第四点明确规定: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继续享受国家及自治区的绿色通道优惠政策;超限超载运输的各类违法车辆,不能享受优惠政策,并予以相应处罚。同时,《广西收费公路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实施方案》第五点也明确规定:对超限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按照超限运输车辆收费标准计重收取通行费,不再享受免费政策。

  二十、超限和超载的定义?如何认定车辆超载?有何依据?两者的区别?

  超限是指车货总质量超过了公路的限值。超载是指汽车在装载货物时超过汽车的额定载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8条规定: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如行驶证核定载质量为5T,如您运输的货物重量超过5T的话就是超载。

  两者主要区别:

  一、法源和法律依据不同。超载源于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超限源于全国人大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治理超载和超限分别依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公路法》的相关条款。

  二、技术参数不同。超载运输是指汽车在装载时货物超过汽车的核定载重量;超限是指车货总重超过了公路的限值;

  三、执法主体不同。超载的执法主体是公安机关,超限的执法主体是公路管理机构。

  四、法律责任不同。超载只有行政法上的法律责任;超限具有行政和民事法律上的双重责任。

  五、目的不同。治理超限是为了维护公路的正常使用而不被损害,限制超载是为了人身和财产安全。

来源:广西日报 作者:
文章关键词: 计重收费 超限 超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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