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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低于国Ⅳ标准外地二手车不予落户

  2012年3月12日日从金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获悉,金华市开始执行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排放标准,低于国Ⅳ标准外地二手车将不予落户。

  据了解,自3月15日起,市车管所对转入金华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外地机动车辆要求必须符合以下条件:达到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排放控制标准要求(简称国Ⅳ标准);出租车、营运客车,自初次注册登记之日起未满3年的;货运车辆,自初次注册登记之日起未满4年的;其他车辆,自初次注册登记之日起未满5年的;金华市范围以外的机动车车主转入登记必须提供三个月以上暂住证明。

  据了解,国Ⅳ标准对机动车排放控制更趋严格,需在满足国Ⅲ标准基础上进一步降低30%~50%的污染物才能达标。

来源:金华日报 作者:综合报道
文章关键词: 国Ⅳ 二手车 金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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