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召回事件的频繁发生,使得相关法律法规的健全和完善显得更为迫切。日前,有关专家透露,《缺陷汽车召回管理规定》正在进行修改当中,未来将由部门规章升格为行政法规或法律。
现行的《缺陷汽车召回管理规定》于2004年3月12日由国家质检总局、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布,并于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里关于“罚则”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可责令制造商重新召回,通报批评,并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包括:“制造商故意隐瞒缺陷的严重性的;试图利用本规定的缺陷汽车产品主动召回程序,规避主管部门监督的;由于制造商的过错致使召回缺陷产品未达到预期目的,造成损害再度发生的。”罚则的执行一般都由质检总局来执行。
“这笔罚款确实比较少,简直视同儿戏,”在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陈永学律师看来,对于一个资金密集型的行业,这么点钱确实对违规厂家起不到任何的惩戒作用,相对于汽车缺陷产品给消费者有可能造成的损害及对社会的潜在危害而言确实太少。
在升级后的“管理规定”送审稿中规定,“生产者违反规定,构成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逾期仍未改正的,可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生产企业拒不承担责任,将受到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证照、撤销认证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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