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今年第1号至第5号部令,《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关于修改〈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决定》、《关于修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关于修改〈长江干线船舶港务费征收办法〉的决定》先后颁布施行。
其中,《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2年2月21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自3月14日起施行。《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3号)第六十一条修改为:“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过程中,可以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将其违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拒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将其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通知违法车辆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为能否通过车辆年度审验和决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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