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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2013年2月1日对主城区划定禁行限行区域

  河北省近日出台《河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办法规定自2013年2月1日起,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高污染机动车限行措施,根据本地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确定主城区内禁止或者限制高污染机动车行驶的区域和时段。

  据了解,《办法》要求,新购机动车排气污染物的排放达到当地采用的国家标准的,免予进行环保检验,直接领取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在用机动车应当按期进行环保检验。对未依法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营运车辆定期审验合格手续。未依法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办法》规定,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高污染机动车限行措施,根据本地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确定主城区内禁止或者限制高污染机动车行驶的区域和时段。

  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清洁燃料、使用清洁能源的机动车和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先进技术的研发、生产及使用。机动车燃料销售企业销售的燃料质量应当达到国家标准,并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燃料的质量标准。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未达到国家标准的机动车燃料和排气污染物排放未达到当地采用的国家标准的机动车。对排气污染物排放未达到当地采用的国家标准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和转入登记手续。各地要在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总量的削减目标和高污染机动车的淘汰任务。

来源:卡车网 作者: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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