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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再舜:商用车“三包”路漫漫其修远兮

  中国国家质检总局日前颁布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家用汽车“三包”规定),将于10月1日起实施。家用汽车等待逾8年时间,新“三包”政策即将进入新“三包”政策时代。与此同时,虽商用车召回已有法律保障,《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商用车纳入其中并已正式实施,但商用车却没列入新“三包”政策范围之内,要等待多久?至今仍是一个未解谜题。

  根据笔者搞了二十多年商用车的经验判断与推测,商用车的“三包”三至五年之内都难以实施,原因系商用车产品、市场结构、用户结构以及相关的政策与法规太过于庞大与复杂了。商用车含盖卡车(重、中、轻、微)、客车(大、中、轻、微)、皮卡、专用车和改装车成百上千个车型和品系,且生产历史超过半个多世纪,其生产企业逾百家,而且生产产品(已上公告)的大约有十几万种车型和型谱,全国用户消费者含盖中国社会各阶层各阶级。

  因此,试图想在相对较短时期内,欲像乘用车一样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给整合起来,恐怕比登上我国主权领土——解放钓鱼岛还难。

  早在2004年10月1日,我国就开始实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时,“由于也未把商用车列入汽车召回的范围,曾招致不少商用车用户的抱怨。而此次汽车‘三包’规定仍未把商用车列入汽车‘三包’的范围。由此可见,我国的法律制度对商用车的用户权益保护越来越滞后。”

  不可否认没有法规约束的中国商用车市场“散、乱、差、慢”现象严重,进而导致商用车“三包”规定的缺失,汽车企业普遍缺乏提高自身服务标准的动力。虽然各企业根据自身条件制定的“三包”标准,但其现状却呈现出良莠不齐的现象。

  笔者认为由于商用车本身属性及使用环境中,长期以来面临的种种主客观的因素的使然,尤其是用车环境复杂,涉及到载人、拉货,其所有者和使用主体、鉴定等都有其复杂性,故决不可能象商用车那样一蹴而成,而是渐进过程似的,这如同我国社会上渗透到各领域的“双轨制”一样,尽管国人共认为是一个吃人的罪孽深重的黑暗制度,但却奈何不了,因为维护体制需要“双轨制”。

  对于中国商用车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来说,“召回”和“三包”可谓两大保障。其中,前者是厂家对缺陷产品的主动召回,后者则是从法规层面对消费者权益加以保护。”尽管缺乏国家层面的法规保障,目前国内主流商用车企业还是针对自家产品一般都有类似“三包”的服务政策。

  比如,一汽解放发布的“保用”服务规定,自购车之日起,中型系列汽油车在18个月以内(自卸车除外),且行驶里程不超过5万公里(以先到为准);柴油车发动机在18个月以内(自卸车除外),且行驶里程不超过15万公里(以先到为准);道依茨发动机在18个月以内,且行驶里程不超过20万公里(以先到为准);载货车、牵引车、厢式车除柴油发动机外的其他部分与其变型车,在18个月以内,且行驶里程不超过5万公里(以先到为准)。

  自卸车在6个月以内,且行驶里程不超过3万公里(以先到为准),厂家均实行质量保修。而低速车只有6个月或2万公里。零部件行业,如重型汽车变速器,“三包”里程最高的为2年10万公里,最低的仅为6个月或3万公里,厂家均实行质量保修。

  河北中兴汽车也同时对外宣布,即日起将在皮卡行业内率先推出符合“三包”精神的“7天无忧退换”服务活动,保障消费者的购车利益,解除消费者的后顾之忧。中兴汽车将对同期销售的威虎皮卡全面推出三年、七万公里、十一项免费超长保养政策。

  北汽福田也宣布,高端欧马可轻卡将在广东地区正式推出“先用后买”及包退、包换、包修的“三包”服务。据了解,截至目前,长城汽车、江淮汽车、郑州宇通等汽车企业都建立了覆盖从入厂物料信息管理、车辆物流信息管理、客户档案信息管理等各个方面的数据库、信息统计系统和追溯系统,以确保召回活动的精准追溯。

  由此可见,国内一些商用车企业的“汽车召回”和“汽车三包”上,已经向前迈出一大步,开启了国内汽车界服务的新纪元。不过俨然这些政策都是企业为了赢取市场出台的商务政策,且多数为有限的“保修”或“保用”,实际上离真正的汽车“三包”还相差一定距离,与国家法规的约束力自然也相去甚远,这些年来商用车“三包”进程并不乐观。

  虽然商用车与乘用车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商用车用车环境复杂是一个原因,但是却不能长期成为政府拖延出台“三包”的借口。如果没有法律约束,不仅消费者的权益无法保障,整个商用车市场的竞争环境也受影响。

  而且“召回”与“三包”规定的缺失所带来的最为严重的问题是:一些产品质量差、技术落后、产能落后的企业可以利用劣质低价产品冲击市场,商用车质量问题不及时处理造成的后果会更严重,给行业的健康发展和优秀企业的生产经营带来严重负面影响。笔者认为实施商用汽车“三包”不仅是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同时也是在提升整个行业的产品质量水平。

  ●发达汽车国家汽车“三包”政策与措施

  美国:四次修不好退钱。作为世界第一汽车大国,美国在汽车消费者权益保护上经验丰富,措施严密。各州都有规定汽车消费者权益的法规。在纽约州,新车购买两年或行驶里程达到1.8万英里(约2.9万公里)之前,存在不足以致命的质量问题,消费者向经销商反映问题之后的最多27天内,厂家必须启动车辆的维修工作,否则消费者可以直接要求退款或者更换新车。

  此外,如果车辆因为一个或者多个问题,累计因维修而无法使用的时间超过30天,消费者也将有权要求退款或者更换新车。而在厂家或授权经销商处经过4次以上维修仍无法解决问题时,消费者可以要求汽车企业退款或更换新车。而在联邦一级,美国1975年颁布的《马努森·莫斯质保法》要求所有的商家,包括汽车制造商,在产品质保条款上予以严格限制。该法律特别规定,一旦消费者因质量问题与厂家打官司并胜诉,厂家必须支付消费者的律师费。

  英国:消法帮忙无须“三包”。英国在汽车消费领域的法律法规算得上是粗放式管理了。实际上,英国并没有把汽车看成是多么特殊的消费品,也没有类似美国的针对汽车产品退换的法案。不过,这并没有影响英国消费者维护自己购车时的权益。

  日本:不靠“三包”靠协会。在日本,没有类似汽车“三包”的政策,对汽车销售之后的维修和更换,是企业根据市场竞争决定的。为解决汽车投诉问题,日本有着很具本土特色的做法:由日本各大汽车生产商组成的日本汽车工业协会(JAMA)设立了纠纷处理机构“汽车产品责任咨询中心”。它的主要作用是有效利用汽车行业拥有的技术,保持中立性、公正性,迅速、简单地解决纠纷,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而官方也并非撒手不管。1994年,日本颁布了《产品责任法》,其中规定了由于产品缺陷而引起的人身安全损失要追究责任,并明确规定,用户无需举证缺陷的原因,这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欧盟:通行“两年保”。欧盟国家并不存在汽车“三包”服务。但根据欧盟的规定,汽车和电子产品等都有两年保修期,保修期自产品交付日起算。在此期间如果发生重大问题,或者与广告宣传不符,车主可以要求维修或退货。如果产品在合理期限中无法修复或更换,客户也可以要求退货或部分退款。在有的欧盟国家,客户还可以提出补偿要求。

  一般来讲,汽车本身的质量都经过一系列严格的检验,不会存在较大问题;同时,欧洲人相对比较讲诚信。如遇到难以调解的问题,比如汽车故障无法认定哪一方负主要责任,就直接寻求司法介入。通过法院指定的专家进行技术诊断,拿出具有权威性的报告,是谁的问题就由谁负责,大家无话可说。

  在不少欧洲国家,卖方往往会给客户提供延期保修,这笔费用或者是包含在售价里,或者另行收取。欧盟汽车市场一般通行延保一年的规矩。即便顾客以低廉的价格购买了“无延保”的产品,仍有最基本的“两年保”。

  为更好保护汽车消费者权益,从2010年6月份开始,欧盟颁布实行新的机动车服务业新规,禁止汽车制造商在保修承诺中附加条件,强迫消费者只能找其指定的维修商。同时,当消费者选择独立的维修商时,汽车厂商应该一视同仁地与其分享相关技术信息,这是欧盟首次为消除制造商与授权商间的绑定协议而作出的明确法规。

来源:搜狐博客 作者:杨再舜
文章关键词: 商用车 三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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