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交通执法部门接连查处两起危险货物运输违规案件,天津、山东的两家物流企业均因“超越许可事项运输”各领数万元罚单,再次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行业安全敲响警钟。
案例一
2025年9月5日,执法人员在京津高速东丽收费站对一辆津牌照车辆开展常规检查时,发现该车所属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注明的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危险货物运输第2类、第3类及危险废物,但实际运输的是第8类危险货物(腐蚀性物质)固体氢氧化钠(片碱)(UN:1823)。![]()
案例二
9月11日,执法人员在海滨大道临港收费站对鲁M牌照车辆开展检查时,发现该牵引车所属公司只具备第3类危险货物(易燃液体)运输资质,实际上却在运输第8类危险货物(腐蚀性物质)液体氢氧化钠(液碱)(UN:1824)。![]()
全面调查取证后,执法人员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三)项,对两家公司进行处罚,同时要求公司现场进行整改。
执法者说:不同类别危险货物对车辆配置、人员资质、应急流程的要求并不相同,以液体氢氧化钠(液碱)(UN:1824)为例,作为强烈腐蚀性的“高危化学品”,需专用罐体存储和防泄漏设备运输,如果使用超越许可范围的车辆开展运输,由于缺乏针对特定危化品的应急设备、防护措施和人员培训,一旦发生泄漏,极易引发重大安全事故。执法人员耐心向当事人说明违法行为严重后果,指出超越许可事项运输危险货物的行为,严重违反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有关规定,给道路运输安全带来了极大的不确定性,帮助当事人理解“处罚不是目的,守护安全才是初心”。
法律链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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